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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是免责事由吗(金台锐评)

  发布于2026-04-24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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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哲哲

当AI技术深度融入文娱、广告营销这些传统领域,一系列新的网络治理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它绝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只有确保技术在法治的边界内运行,全社会才能真正享受到技术发展带来的那份红利。

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两起新型案件,就为我们提供了颇具启示性的观察窗口。

一个压实平台商家的责任

在教育、育儿领域,李某是一位颇具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人物。然而,李某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委托网络主播进行带货推广时,其发布的视频中竟配有一段与自己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

这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名人的声音被“克隆”,受法律保护吗?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当AI合成的声音具有可识别性,能够指向特定自然人时,它就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声音侵权。不仅如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在商家委托带货的法律关系中,平台商家对其网络主播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商家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就需要与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裁判,无疑为规范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体责任、治理AI“声替”乱象提供了清晰的规范指引。

一个明晰AI使用者义务

另一起案件则关乎AI生成内容的责任边界。某机构旗下一位主播离世后引发公众关注,被告随后发布视频,声称“医生要求休息治病,却遭团队催促直播”等内容。原告认为,这些表述虚构事实,严重贬损了该机构的声誉。而被告的辩解说辞颇具代表性:视频文案是AI生成的,而且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

那么,AI生成能成为免责理由吗?法院的认定斩钉截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依法负有必要的核实义务。被告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裁判的价值,远不止于解决眼前的纠纷,更在于为技术的应用划出一道不可逾越的法治红线。这两起新型案件,既彰显了司法工作对新兴技术的向善引领,也向市场传递出再清晰不过的信号:新技术绝不是侵权的“挡箭牌”。任何主体,在使用新技术时,都必须恪守法治边界。无论是内容创作者、平台运营者,还是新兴业态的从业者,都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技术应用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以“技术巧合”为名,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法治绝不会姑息任何侵权行为,任何试图突破边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与惩治。

技术向前一步,治理就必须跟进一步。面对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执法与司法部门正在积极作为,果断向不法行为亮剑。例如,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就处置了一批违规小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清理了大量违法违规信息。司法机关则及时回应新类型法律纠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技术的合规应用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成为保护合法权益、防止技术滥用的坚强后盾。从实践效果来看,唯有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引导技术向上向善,确保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创新的步伐不会停歇,新的应用场景与治理挑战必将持续涌现。唯有以法治为基石,及时通过完善立法、明晰裁判规则等方式予以回应,让规则成为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风向标”,才能确保技术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最终造福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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