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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刘启:用适配技术特性规则应对智能体司法纠纷

  发布于2026-05-22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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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体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社会生活,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新的样貌。在司法实践中,主体定性模糊、因果关系认定难、举证责任失衡,已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三大核心挑战。近日,在以“如何共守智能体安全底线”为主题的“AI新治向”系列沙龙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刘启法官分享了司法层面的观察与思考,提出应在审慎包容的原则下,通过机制创新来平衡技术发展与法律治理。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刘启法官作主题分享。

智能体司法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较易发生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智能体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这几个领域:

首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这类问题往往表现为智能体“越界”操作,例如违规调用设备权限、绕过平台技术防护措施,进行自动抓取用户数据、刷量引流或窃取流量资源等行为。

其次是侵权类纠纷,其范围覆盖人格权、知识产权乃至财产权。比如,利用智能体生成虚假肖像或换脸视频,越权抓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或者擅自操作用户账户、处置虚拟财产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再者是数据安全纠纷。焦点在于智能体在信息收集、存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乱象,包括过度获取用户隐私、未能严格履行保护义务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

司法审判难题:主体定性模糊、因果关系锁定难、举证失衡

智能体作为新兴技术形态,给传统司法审判逻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冲击。刘启法官指出,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主体定性模糊。尽管政策文件已将智能体明确定义为具备自主感知、决策与执行能力的智能系统,但在法律层面,其地位仍未清晰。这直接导致责任归属划分复杂化:智能体究竟被视为一个工具、一项网络服务,还是一种全新的产品?不同的定性,意味着截然不同的责任规则。

第二,因果关系锁定困难。与传统AI工具不同,智能体具备工具调用、环境交互以及自主学习迭代的能力。其运行过程中的决策逻辑和行为模式可能自主调整,输出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当开发者初始设定的算法规则因智能体后续的“自主学习”而发生偏差并引发损害时,要精准界定开发者、运营方、用户等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异常艰难。

第三,举证责任失衡。智能体的核心算法、决策依据、运行日志等关键数据,通常掌握在开发者或运营方手中,形成了典型的算法“黑箱”。在侵权纠纷中,处于技术弱势的普通用户往往难以获取这些核心证据。此时,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面临挑战,有待调整完善。

司法应对路径:优化程序、构建差异化责任框架、完善证据规则

面对这些困境,司法体系需要更具适应性的应对策略。刘启法官从实践出发,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建议。

其一,推进专业化审理机制。这意味着需要调整原有的审理方式和人员配置,引入计算机技术专家和行业专家,以技术手段辅助司法裁判,解决技术逻辑认定中的专业性问题。

其二,构建与风险等级挂钩的差异化责任框架。不同应用场景的智能体,其风险等级不同,举证责任的划分也应有所区别。例如,对于低风险的内容生成类智能体,可以合同约定为基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中风险的生活服务类智能体,可考虑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对于自动驾驶、智能医疗等高风险智能体,则可将其视为新型数字危险源,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责任划分可遵循“控制力+收益”双重标准:开发者需对算法、数据缺陷承担主要责任;深度定制并从中获利的平台需承担相应责任;擅自修改算法、违规操作的用户则承担过错责任;多智能体协作引发的纠纷,按各方控制力和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难以区分的,可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完善技术性证据规则。有必要明确要求智能体运营方规范留存算法日志和运行流程记录,并设定法定的保存时限。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核心数据、日志的一方,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此外,可借助区块链技术固定智能体运行行为数据,并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共同破解证据获取与认定的难题。

刘启法官强调,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适用新课题,司法治理应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原则。核心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弹性解释,构建能够适配技术特性的规则体系,从而在护航技术创新与落实法律治理之间,找到那个关键的平衡点。

据悉,本次“AI新治向”系列沙龙由粤港澳大湾区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联合实验室与南方都市报社主办,得到了广东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协会的支持。活动汇聚了政府、司法、学界、企业及媒体等多方代表,共同聚焦近期发布的《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深入剖析智能体应用的安全风险底层逻辑,探讨多元共治与创新实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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