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6-08-24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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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端午主题的插画,被AI检测平台多次判定为“可能为AI生成”,且AI生成概率高达99.65%。这个数字,能成为法庭上的定案依据吗?
最近,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件的审理细节,恰好回应了这个问题。原告史某声称,自己从画师崔某手中受让了一幅端午主题插画的著作权。但被告某学院却提出质疑,认为这幅画是AI生成的,缺乏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场纠纷,最终以法院驳回史某全部诉讼请求告终。判决背后的逻辑,对当下AI生成内容频出的时代,极具参考价值。

先说结论:AI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单凭一个高概率数值,很难直接定案。
法院在审理时,将这类检测报告视为一种“私文书证”,类似于单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或专家证言。它的证据能力——即能否进入法庭审查——关键在于检测对象是否明确、检材来源是否清楚、检测过程是否经过存证、检测平台选择是否中立,以及相关主体与举证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告某学院的检测过程使用可信时间戳存证,检测平台由搜索引擎自动推荐,检测结果也是平台自动生成的。没有证据显示存在人为干预或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份检测报告被允许进入证据审查范围。
但到了证明力层面,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当前主流AI检测平台,其检测标准、算法模型、训练数据、误差控制等信息,通常没有向用户充分公开。我们很难确认它的技术手段是否足够可靠,检测依据是否充分。因此,这份报告只能提示“图片存在AI生成的可能性”,却难以单独认定图片来源。
换句话说,99.65%这个数字,更像一个“风险提示”,而不是一个“最终结论”。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是案涉图片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谁来说清这个问题?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明了。
原告史某作为权利主张者,负有证明图片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举证义务。他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发表截图、买断合同、转账记录以及底稿图片分层截图。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图片的发表、登记和转让情况,无法说明图片是如何创作的——是谁画的?画了多久?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人的个性化选择?
关键证人崔某(原画师)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史某也无法联系上他,更无法提供PSD源文件、图层变动记录、操作日志、修改痕迹等能体现创作过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反观被告某学院,除了AI检测报告,还提交了用多款国内主流AI工具生成的同主题端午插画。这些AI生成的图片,在画面风格、人物装扮、人物造型、场景背景等方面,与案涉图片存在很多相似之处——部分AI图片也出现了人物手指缺失、多指等人体结构错误。案涉图片本身,同样存在手指多指、缺失的明显异常细节。
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后,案涉图片被认定有较高可能系AI生成。而此时,原告没能继续举证以澄清创作过程。按照举证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也就不难理解了。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李俊松在案件解读中提到一个容易被误解的问题:使用AI工具,本身并不会让作品自动失去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关注的核心,是“人的独创性表达”。
如果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时,通过提示词设计、反复生成、局部修改、图层重绘、素材整合、色彩调整、构图重构等方式,对最终画面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安排,仍然可以形成独创性表达。
只是,这时候创作者要充分记录自己的创作过程,尤其要保存PSD等源文件。保存成品图、发布截图或者图层截图,未必能证明创作过程。能体现图层变化、局部修改、素材来源、提示词记录、生成记录、版本迭代和人工调整过程的材料,才更有说服力。
李俊松还提醒图片使用者:AI检测报告可以用于风险判断,但授权核验仍然必不可少。网络图片来源复杂,使用他人图片时,应尽量确认权利来源、授权范围、使用场景和是否允许商业使用,避免因使用引发纠纷。
必须警惕的是:在AI生成内容日趋逼真的今天,仅靠一张检测报告就“锤死”一个作品,还为时过早。法院的审查,终究要回到证据规则和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上——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存在人的独创性表达,以及相关事实能否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换句话说,AI检测报告能提示风险,但真正决定作品保护边界的,是人的独创性投入,以及记录这种投入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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