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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02-03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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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基准,解析工程结算的实际操作路径与执行流程。
1、 当前建筑领域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诸如带资承包、租赁替代建设等特殊模式暂不纳入本次分析范畴。本文选取由住建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作为标准范本展开说明,其内容如图所示。该文本具备权威性与普适性,广泛适用于常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与履约全过程。

2、 示范文本由三大部分构成: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以及专用合同条款,整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3、 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4、 示范文本中的合同协议书共设十三条,涵盖项目基本信息、计划工期、质量等级、签约合同价及计价方式、项目经理人选、合同文件构成、各方基本承诺、合同生效条件等关键要素,全面界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基础权责关系。
5、 通用合同条款概述
6、 通用合同条款系统规定了以下内容:基本定义与适用规则、发包方应履行的义务、承包方须承担的责任、监理单位的职能定位、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措施、工期管控与进度计划安排、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责任、试验与检测程序、工程变更处理机制、价格调整原则、合同价款确定依据、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竣工验收与试运行要求、竣工结算操作规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及保修服务安排、违约情形认定与处置方式、不可抗力事件应对策略、保险投保义务、索赔启动条件与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
7、 专用合同条款的功能定位
8、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中抽象性、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补充或必要修正,用以契合具体项目的实际需求与技术特点。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结合项目性质、规模、技术复杂度等因素,对专用条款进行合理修订与完善,确保合同条款具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
9、 发包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关系中通常称作“甲方”,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建设、提供施工条件及按约支付工程款项。
10、 承包人即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关系中常被称为“乙方”,核心任务是依约完成施工并获取相应报酬。
11、 特别提示:若付款来源涉及第三方资金渠道,务必审慎核查资金性质与使用权限。例如,我方作为建设单位,并未从某专项财政资金中列支本项目费用,而该专项资金本身亦不具备用于本工程的政策依据,目前此类跨渠道拨款情形已大幅减少。

12、 同时需关注施工实际进度是否满足当期付款申请前提条件。部分地区因工期滞后可能触发违约金扣减或暂缓支付进度款的情形,相关约定参见下图。

13、 合同价款形式主要包括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两类。区分重点在于设计变更是否纳入计费范围,以及变更事项属于合同内工作还是合同外新增内容。举例而言,若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已包含灯具安装,但未列支灯具固定支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可就支架部分单独申报费用;若为固定总价合同,则即便设计存在疏漏,只要支架属于合同图纸范围内应完成内容,相关成本即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上述差异将直接影响最终结算金额。

14、 合同价格形式的具体界定如下:
15、 单价合同运作机制
16、 单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共同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计算与调整方式的施工合同。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保持稳定不变。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该单价所覆盖的风险种类、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并就超出该风险范围时的价格调整规则作出详细约定。对于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价格变动,应严格依照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相关规定执行调差程序,保障合同执行的公平性与契约精神。
17、 总价包干合同运作机制
18、 总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基于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文件及其他约束条件,事先约定合同总价,并据此开展价款计算、调整与确认工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载明的风险幅度内,总价不予调整。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清晰界定总价所涵盖的风险边界、风险费用测算方式,并就风险超限情形下的价格调整机制予以明确。因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成本变化,按第11.1款执行;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调整导致履约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动,则依据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条款进行相应处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9、 实践中,合同签订后工程款多以进度款形式分期支付,各阶段付款比例及时间节点均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0、 预付款金额及其支付时限应在合同中载明,是否要求承包人开具预付款保函亦应同步约定,以强化履约保障、厘清权责边界。
21、 付款节奏可按关键节点推进,亦可按月度或季度周期安排,具体视项目特征与双方协商结果而定。
22、 存在无预付款情形,全部款项依据关键施工节点完成情况分批支付。
23、 少数项目存在前期垫付高达80%进度款的情况,待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支付至85%,此类做法目前已属罕见,且易触及监管红线,存在一定合规风险。


24、 提出付款申请前,须准确统计当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一般按月汇总申报进度款,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与对应单价进行核算,得出本期应付金额,示意如下。

25、 进度款申请单编制须严格遵循合同条款,部分合同会直接援引相关条文编号,部分则未作详述,但现场项目部普遍配备专职合约人员负责此项事务。申请单中必须列明本期申请金额,该数值通常等于当期完成产值乘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依合同而定,且需扣除已付预付款、尚未到期的保留金及质量保证金等。例如,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元,预付款占比15%,验收完成后累计支付上限为85%,最终结算后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留存。若前期已全额支付预付款,则本期应付款为500万元×(85%-15%)=350万元。
26、 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5%,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后,即为当前阶段实际可支付的工程款;结算尾款与质保金须待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申领程序。

27、 合同中应明确进度款申报周期及审批流程,通常由施工单位发起申请,依次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复核、成本合约部门审定等环节,完整流程参见下图。

28、 审批流程完结后,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确保收款账户信息与合同登记信息完全一致。

2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在此之前,仍需持续按期申报进度款。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详见附图。

30、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可提出最终结算申请,具体操作要求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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