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6-07-29 阅读(0)
扫一扫,手机访问
7月28日,日内瓦时间,世贸组织(WTO)正式公布了土耳其电动汽车及其他车辆限制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这场由中国发起的诉讼(案件编号DS629),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随后就专家组报告答记者问,明确表示:专家组支持中方主张,裁定土方涉案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同时,该负责人也强调,中方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定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愿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与各方不断提升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共同发展。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4年。当年,土耳其对中国出口的电动汽车、混动汽车等车辆,先后采取了附加关税、进口许可证等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明显违反了约束关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多边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了中方的正当贸易利益,也影响了中土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2024年10月8日,中国正式就土耳其的三大限制措施向WTO提出磋商请求:第一,对从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征收额外关税;第二,对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及其他特定类型车辆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第三,对从中国进口的其他类型车辆征收额外关税,但根据土耳其投资激励计划持有投资激励证书的进口车辆可以免征此类关税(即“投资证书豁免”)。中方认为,这些措施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
WTO于2025年2月24日组建了专家组。据可靠消息,专家组作出了两项核心裁定:其一,针对中国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土耳其征收的附加关税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其二,土耳其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专家组认定,土耳其对电动汽车及部分混合动力汽车征收的附加关税,超过了其减让表中的约束税率,因此违反了相关条款。专家组还驳回了土耳其的抗辩,后者声称该附加关税可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获得正当性。专家组明确指出,土耳其未能证明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进口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增加或无法减少。同时,该附加关税还违反了最惠国待遇(MFN)原则。
关于进口许可证制度,土耳其规定,对于来自非区域贸易协定伙伴方的电动汽车及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口必须满足若干售后服务要求。专家组认定,这些要求以及通过进口许可证实施这些要求的机制,均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土耳其辩称这些措施对于确保遵守其关于消费者保护和型式认证的法律是必要的,但专家组同样驳回了这一抗辩。专家组表示,这些要求中的每一项,以及通过进口许可实施这些要求的机制,均违反了相关规定,因为中国车辆没有得到与同类车辆同等的有利待遇。
裁决公布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明确敦促土方尊重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采取切实行动,尽快纠正违规措施。
与此同时,土耳其市场对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的需求正在快速增长。根据土耳其统计局(TÜİK)数据,截至2026年4月,土耳其登记注册的电动汽车数量同比增长84.7%,达到42.38万辆;全国汽车总量则达到1769.71万辆。回顾历史,土耳其电动汽车数量从2015年的565辆快速增长至2024年的18.38万辆,2025年升至37.06万辆,今年4月进一步增至42.38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2.4%。混合动力汽车同样增长迅猛:2011年首次登记时仅有23辆,截至今年4月已达到80万辆,占汽车总量比重由2025年的4%提高至4.5%。
这意味着,土耳其的市场需求正在迅速扩大,而限制措施不仅损害了中方的利益,也影响了土耳其消费者获得更多选择的机会。如今WTO的裁决,为这一争端划定了明确的规则边界。
售后无忧
立即购买>office旗舰店
售后无忧
立即购买>office旗舰店
售后无忧
立即购买>office旗舰店
售后无忧
立即购买>office旗舰店
正版软件
正版软件
正版软件
正版软件
正版软件
1
2
3
4
5
6
7
8
9